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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2007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公告
发布单位:
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08-04-15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RA-B0602-2008-0003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市在
2007年12月31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请于2008年3月31日前到所辖工商所(分局)办理验照贴花。验照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如涉及前置许可,还应提交前置许可的许可证(审批文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核对。
逾期未办理验照的个体工商户,我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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