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瑞安市工商局重大事项办理督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工商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协(委)会、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重大事项办理督查工作,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进一步提高行政能力和办事效率,确保各类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市局研究制定了《瑞安市工商局重大事项办理督查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大事项督查表
2、重大事项督办通知书
二○○八年七月七日
瑞安市工商局重大事项办理督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办理督查工作,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进一步提高行政能力和办事效率,确保各类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省、温州市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办理督查是指督查工作机构为保证上级及市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对各项重大活动和工作管辖事项进行督促检查的统称。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范围
(一)市局党委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部署的重大工作事项;
(二)省、温州市局和瑞安市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
(三)瑞安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督办事项;瑞安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
(四)省、温州市局纪委、监察室及瑞安市纪委、信访局、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交办的重要信访件;
(五)市局领导认为需要督查的其它重要工作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的交办
(一)市局办公室、监察室是重大事项办理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承办督查工作。
(二)第三条第(一)项所涉重大事项,由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填写《重大事项督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督查表》”),经局长或分管领导签批后,送相关单位及监察室主要负责人。
(三)第三条第(四)项,涉及人员违纪的,由局长或分管领导在文件批办时签发《督查表》,由监察室直接办理;一般业务方面的,交由分管局长决定是否督办。
(四)第三条第(二)、(三)、(五)项,由局长或分管领导在文件批办时签发《督查表》,由办公室送交主办单位和监察室。
第五条 重大事项的承办
(一)凡列入督办的事项,市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牵头,确定专人负责,市局各科(室)、协(委)会、各所(分局)依照各自职权认真配合抓好有关工作的督查。
(二)主办单位负责人应主动就重大事项办理与会办单位进行沟通,分解工作内容,商定反馈形式和期限要求,确保重大事项的落实和完成。
(三)会办单位应及时按要求办理涉及自身职责的内容,并及时与主办单位沟通办理情况,主动报送办理结果。
第六条 重大事项的督查
(一)市局办公室、监察室要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书面或实地督查等方式,定期、不定期对有关工作开展专项或综合督查。对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的督查,市局可另行组织督查小组,开展直接督查或联合督查,并负责专题报告督查结果。
(二)主办单位重大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向交办领导报结,并同时附上注有办结信息的《督查表》,经领导签字后,送监察室销案。
(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在时限届满前,在《督查表》上说明理由,经交办领导同意后,送监察室备案。监察室以交办领导重新批准的期限为督查期限。
(四)监察室要安排人员负责督查,及时收集、整理和汇总备案的重大事项,每月将重大事项备案和办理情况汇总向局长报告。督查应采取现场检查、电话催办、书面催办等形式,做好事中、事后督查,确保督查事项的落实。对未按时办结的,核实情况,分清责任,对确有过错责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事中督查:在办结时限届满前7日,对办理进度进行督查;在办结时限届满前2日,对能否按时报结进行督查,并视情制发《重大事项督办通知书》(见附件),予以催办。
2、事后督查:时限届满之日未销案的重大事项,届满次日,制发《重大事项督办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主办单位,一份送交办领导。主办单位应书面说明未按时办结的原因,一式二份报交办领导和送监察室。
(五)对督查事项的全部材料,市局办公室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及时立卷归档。
第七条 责任追究
市局办公室将对认真落实督查事项、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承办落实工作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的予以通报批评,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办结或擅自延长办结时限;督查单位督查不到位等,造成重大事项不能按时保质完成的,按照有关考核规定追究责任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性质严重的将同时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八条 督查办理事项涉及保密内容的,严格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工商所(分局、大队)、局机关各科(室)、协(委)会、局属各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推进重大事项督查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