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守合同重信用”农户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合同帮农、促进订单农业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守约的社会风气,增强农户的诚信意识和合同意识,提高订单农业的签约率和履约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照《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农村中参与“订单农业”的种植户、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和涉农经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的认定,是指对依法经营、农业订单信用状况良好的农户予以认定、公示的一项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第四条 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的认定和公示活动。“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证书由局按统一式样制发。
第五条 “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认定程序:
(一)农户自愿向当地工商部门提出申请;
(二)相关订单企业、村委会、专业合作社、订单指导站向工商部门推荐;
(三)工商所初审、核实,当地镇(乡、街道)签署意见;
(四)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公示;
(五)瑞安市工商局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核查,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依法签订、履行合同,有较强的信用意识;积极参加千企百户培训;注重学习先进知识并自觉指导实践,促进增产增收;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连续两年以上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约金额占经营额的90%以上,并且年订单金额在万元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区域性、块状性、商品率较高的特色农业经济作物;
(三)合同订立采用书面形式,使用规范订单农业合同示范文本或经工商部门备案的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四)能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100%;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五)能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合同签约、履约、合同纠纷处理等信用状况资料;
(六)两个年度内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在银行信用、劳动用工等方面社会反映较好。
第七条 申报“守合同重信用”农户,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申请推荐表;
(二)上两年度签订的合同及履行情况;
(三)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经过考核、征询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农户,颁发证书,同时向社会公示“守合同重信用”农户名单。
第九条 基层工商所负责对辖区内“守合同重信用”农户在经营活动中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纳入该农户的信用档案。
“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要积极参加合同信用管理活动,建立合同履约台帐。
第十条 基层工商所应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的信用管理,可视情况开展回访、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失信农户退出机制,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和属地管理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 已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 的农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工商局撤销其认定,收回相关证书,并予以公告;并不得参加下一次“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的申报认定。
(一)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称号的;
(二)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过错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因自身原因违约、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裁)决、裁定的;
(三)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的有效期从认定之日起为三年。
第十三条 “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认定免收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瑞安市 “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申请表
瑞安市“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申请表
农户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 系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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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签约
履约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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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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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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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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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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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指导
站、村委
会、专业
合作社)
推 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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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
街道)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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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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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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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证明材料)1、近两年签约合同复印件;2、履约合同台帐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