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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工商〔2008〕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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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瑞安市工商局“万村放心店”星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工商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协委会: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放心店”工程长效建设,规范放心示范店分级监管,进一步引导放心店“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有效维护流通领域食品消费安全,根据温州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局制定了《瑞安市工商局“放心店”星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开展“放心店”星级监管是巩固和推进“放心店”工程建设的一项长效工作机制,各所、分局要切实加强对“放心店”星级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全面推进“放心店”星级监管工作,并请于2008年8月30日前,将星级放心店初选名单、评选表格以及责令限期整改、摘牌、新增放心店名单上报市分局消保科(FTP星级放心店评选文件夹)。 二、分类指导,推进监管。各地要结合实际,针对流通环节不同类别的食品经营者,加强对经营者诚信自律的分类指导,推进“放心店”星级建设和监管。对普通食杂店要开展“达标食杂店”建设,并结合“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行动,使“达标食杂店”真正成为“放心店”的后备军。 “达标食杂店”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证照齐全,有统一食品准入和承诺制度,证照与经营制度统一上墙,店堂环境清洁卫生,商品摆放归类有序,经营者有一定的食品安全意识,建立统一食品进货台帐,无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 加快引导和推进“放心店”星级化建设。要求各地于8月底前,对已创建的“放心店”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开展一次星级化建设宣传教育,并加大星级化创建指导力度。今年9月底前,市局将全面完成一、 二、 三星级“放心店”考核评定工作,以后每年考核评定一次。 三、认真总结,扩大宣传。各单位要把“放心店”星级监管实施过程中的好做法、新经验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和提练,并及时上报市局消保科。同时,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浓厚创建氛围,不断推进以放心店星级监管和“达标食杂店”建设为重点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附件:1瑞安市工商局“放心店”星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星级放心店申请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
附件1:
瑞安市工商局“万村放心店”星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万村放心店”(以下简称放心店)建设,加强放心店星级化监管,进一步引导放心店“走正道、售正货、树正牌”,有效维护农村食品消费安全,根据省局《“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实施意见》、《“万村放心店”工程示范商店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心店星级化监管,是指经放心店业主自愿申请,由市局、工商所(分局)二级工商部门考核评定,对符合条件的放心店授予一、二、三等星级称号,并对放心店进行星级化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根据省局有关星级放心店分级考核评定的规定,瑞安市工商局考核评定一、二、三星级放心店,并授予一、二、三星级放心店牌匾;四、五星级放心店分别由温州市局、省工商局考核评定。
第四条:一、二、三星级放心店星级评定标准
根据“放心店”的基本要求,采用评分制对“放心店”进行日常考评(评分细则见“放心店”日常管理评分表)。评分总分设100分,每个项目的标准分值为该项最高分值。考核实行扣分制,扣分直到扣完每项标准分为止。经考核评定分值在85-90分之间的为一星级放心店;评定分值在90-95分之间的为二星级放心店;评定分值在95分以上的为三星级放心店;评定分值在85分以下的放心店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较好的评为一星级放心店。
第五条:四星级放心店评定标准:
(一)符合《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温州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放心店”管理的通知》中“放心店”基本要求,并取得三星级放心店称号;
(二)经营者综合素质较好;
(三)放心店品牌形象及示范效应突出,“五统一”建设标准,所售商品统一配送达到75%以上,台账记录规范完整;
(四)放心店连续二年无被行政部门处罚,无消费者举报投诉;
(五)放心店能坚持实施不合格食品主动下柜、就地销毁和无理由退货等制度,成绩突出,受到消费者或当地政府的好评。
第六条:五星级放心店的标准:
(一)经营者综合素质好;
(二)按规定格式使用放心店标识,悬挂牌匾。商品陈列整齐有序,开架销售。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店容店貌良好。
(三)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保证进货商品质量,不接受来历不明的送货上门商品,不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进货。
(四)接受工商部门的指导,主动纳入统一配送体系。
(五)按照规定要求记录进货台账或者粘贴进货凭证,建立书式台账档案,有条件的要建立电子台账。
(六)定期清理检查商品质量,确保销售的商品包装完好、不过期、不变质。在售商品明码标价,价签齐全,商品信息真实准确,不虚假、不误导。
(七)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信息,主动提示保质期临近商品。信息公示栏中要包括当地消费维权监督员、工商所责任区干部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八)对过期变质食品及时下柜,对已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及时予以召回。一旦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供货商并报告工商机关。
(九)对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消费者能够提交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并且所退(换)的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应予全额退款或者予以更换。
(十)将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不合格食品下柜制度、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等经营者自律制度以及省工商局发布的《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等上墙张贴。
(十一)积极妥善处理消费投诉,不无理拖延和故意拒绝。
(十二)经营面积一般不少于50平方米,硬件设施好,商品配送率90%以上;
(十三)消费者评价良好;
(十四)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第七条:评选数量。三星级:各所、分局不超过总放心店数量的5%;二星级:各所、分局不超过总放心店数量的10%;一星级:各所分局不超过总放心店数量的15%。
第八条:放心店星级评定程序。放心店星级评定由符合条件的放心店业主,向辖区工商所提出书面申请,工商所、分局按照评选标准,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和社会群众评价,经单位集体讨论,提出一、二、三星级放心店初选名单,所长(分管副所长)、分局局长(分管副局长)签字后上报市局评定,市局认为不符合标准的,退回各单位重新评选上报。若符合评选标准的星级放心店数额不足的,名额可空缺。
一、二、三星级放心店由市局及所、分局每年考核评定一次;
第九条:星级放心店的扶持措施:
(一)授予星级放心店牌匾;
(二)通过媒体公布荣誉;
(三)减免相关规费;
(四)给予适当奖励;
(五)优先参评荣誉。
第十条:星级放心店的监督管理。工商所、分局负责对辖区星级放心店的日常监管,并实施分级监管,按星级高低对星级放心店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管,确定相应的巡查周期。三星级:定时巡查(120天);二星级:及时巡查(90天);一星级:定时巡查(60天),三星级以上的星级放心店按三星级巡查周期巡查。
第十一条:星级放心店的退出管理。星级放心店荣誉不搞终身制,每年进行一次复评,并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分为自动退出和强制退出。
(一)星级放心店的自动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
1、星级放心店停止营业;
2、星级放心店歇业三个月以上,或转让给他人,受让人不继续创建;
3、星级放心店业主自动提出放弃星级创建的;
(二)星级放心店的强制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星级放心店称号,予以强制退出。
1、检查发现,星级放心店星级达标下降,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2、检查发现,有销售过期、三无、变质等不合格食品行为的;
3、被省、市工商局或其他部门明查暗访发现,有不合格经营行为,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4、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有关执法部门处罚的;
5、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自动退出和强制退出的,应及时收回星级放心店牌匾。被撤销星级称号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授予星级放心店荣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放心店”日常管理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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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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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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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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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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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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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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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
件
建
设
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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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摆放整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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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到的,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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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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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场所环境整洁明亮,卫生条件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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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到的,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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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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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放心店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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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到的,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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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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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
件
建
设
5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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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立书写进货台账,有条件的可设立电子进货台账;台帐内容完整(应包括进货单位具体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货凭证保存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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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不完整的每条扣0.2分,漏记的每条扣2分;进货凭证没保存的每次扣1分,不完整的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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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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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进货验收备查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柜制度》、《消费投诉处理制度》和承诺制度,并在显著位置上墙悬挂。承诺内容应当统一规范,并经店主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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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制度和一项承诺没有上墙悬挂的,扣3分;店主没有在承诺内容上签名的扣0.5分;不合格商品下柜后未记录的每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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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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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店对所售商品出具具有特定编码的标识,该标识还应含有“12315”维权电话;有电脑小票的可将编码和维权电话标在出具的电脑小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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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出具标识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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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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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商品实行明码标价,一物一价,货签对位,填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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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行明码标价的每件商品扣0.1分,扣完为止;标价签内容不齐或不真实的,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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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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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
质
量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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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商品质量有保证,不经销三无、过期、假冒伪劣商品,自觉执行不合格商品下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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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三无、过期、假冒伪劣商品的,每次扣5分;责令下柜的不合格商品没有下柜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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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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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诚实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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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不能内部解决,导致消费委、行政部门介入且责任在商店的,一次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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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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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星级放心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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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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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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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店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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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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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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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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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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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定星级
(一星、二星、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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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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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放心店)申请主要理由(主要事迹):
申请人(放心店)业主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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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分局)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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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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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考核评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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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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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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